1.建议用“签名”取代“签字”。原《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被《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修改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故建议在合同签署条款用“签名”取代“签字”。 2.不建议采用“签名、盖章后生效”“签字、盖章后生效”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中认为,“签字、盖章后生效”等于“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